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
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机最大
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做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识的要求(如折
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在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上
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的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后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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